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1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信用监管 实施联合惩戒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强化监控预警,实现精准识别方面,《通知》指出,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从事相关行为的市场主体,提升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度。持续完善商标注册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充分发挥审查审理系统识别预警和提示拦截功能,提升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针对性。综合运用举报核查、舆情倒查、信访清查、数据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打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查验等环节的数据壁垒,提升商标代理监管、失信主体及数据管理、商标执法业务指导效能。 在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方面,《通知》明确,依法依规开展商标注册领域信用监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认定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在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政策供给方面,《通知》提到,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标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加重处罚力度、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禁止权利滥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积极配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改与完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助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归集整合信用信息 (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适用我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到准确完整、应归尽归。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上报荣誉奖励、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信用承诺信息。(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承诺履约类信用信息归集。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围绕“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等审批类型,适用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重要数据补充。(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行业监管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合同履约等与监管相关的信息,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 (四)规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科学认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全省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级、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E级。(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省营商环境局负责) (六)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不得低于平均值。国家层面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参照国家执行。暂不具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条件的部门可参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示范。发改、财政、科技、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较好基础的部门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科研、企业环境、建筑、物业服务、道路运输、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流通、消费、旅游、知识产权等领域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断优化改进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带动信用评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省营商环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实施动态差异化市场和行业监管 (九)实施鼓励激励性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服务中给予优化和便利,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纳入“信易+”等便民守信激励政策和措施的适用对象。(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实施约束惩罚性监管措施。对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对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信用监管协同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共享”的原则,各行业监管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并统一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核验评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持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评价标准,不断提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按需共享,推动不同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划分和监管措施相协同,支撑跨地区跨部门信用风险预判预警。(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等“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衔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在事中事后监管和政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或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保护 (十三)建立授权查询和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注册、经身份核验后可申请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正式申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等级较低、错误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将该信息标记为已修复状态,不再纳入评价依据,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修复完成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防范信息泄露情况的发生。(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细化措施,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快制定出台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规则标准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托原有信息化设施改建新建信用监管系统或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等级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统计、评估,定期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各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信用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政务诚信建设监测。(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不断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依规制定全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省补充目录编制或更新,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编制、定期更新。省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省补充目录的建议,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二)纳入省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纳入省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应坚持合法必要原则,明确信息对应的具体行为、提供单位、数据来源、性质分类、共享属性、公开属性、公示期限和更新周期等要素。 (三)关于不予纳入省补充目录信息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省补充目录。 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渠道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如实采集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相应填报系统: 1.县级和乡(镇)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2.省和设区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本级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通过本省相应填报系统推送; 4.失信被执行人和虚假诉讼信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5.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约定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或设区的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6.设区的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方法。要进一步完善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1.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求,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用于履行职责以外的用途。 2.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依据《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共享公开。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三)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三、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规范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二)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三)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 (四)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并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四、确定全省统一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惩戒 (一)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补充清单应当包括惩戒措施、具体惩戒内容、惩戒对象、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等要素。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编制、定期更新省补充清单,省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省补充清单的建议,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二)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并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嵌入应用。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惩戒措施嵌入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应用和联合惩戒结果反馈。 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一)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网站、服务窗口和移动终端等渠道,向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相关材料。 (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要持续压缩办理时限。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施“一网通办”,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并告知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标注、屏蔽或删除。 七、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对于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措施文件发布单位应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二)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加强正向激励引导,加强省际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事例。鼓励市场主体公开展示诚信状况,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及时宣传和解读信用政策,营造良好诚信建设舆论氛围。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实施市场信用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将符合列入条件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提升监管效能。 《通知》表示,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已于2020年12月15日上线启用,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线启用。根据“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将符合列入条件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提升监管效能。 《通知》提出,规范信用管理流程。包括:科学合理配置权限,各级平台管理员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遵从最小化、适度化原则,科学合理配置信用管理系统权限,保障工作规范与数据安全;切实履行相关程序,各级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黑名单生成、移出等工作。在黑名单生成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列入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在黑名单移出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信用修复、复核、确认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规范使用管理系统,各级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规范操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广应用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反馈信用管理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系统功能,提升便利性,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增强信用监管效能。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使用本级信用管理系统的普通用户及权限配置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严防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 三部门:建立中介违规“黑名单”
据银保监会网站26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提到,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通知》还提到,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又到一年“315”:市场监管总局多措并举加强质量监管
又到一年“3·15”,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的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强化质量安全部署开展多项工作。 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守信承诺座谈会,推进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总局层面的信用修复制度也即将出台。目前,各地已累计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44.2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881.2万条、行政处罚信息104.7万条,支持企业主动纠错,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各地相关部门进一步督促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磁力玩具、儿童平衡车、老年健步鞋等6类产品的消费提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据介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将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我们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全年重点监督工作,制定了专项监督方案,将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调取材料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相关工作的启动部署、问题排查、监管执法、履职尽责等情况,通过采取‘三不两直’、参与执法组工作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还将推动国家药监局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和用品安全监管行动计划,持续纠治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十三部门:支持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依法依规进行融资审批
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和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等内容。 《意见》指出,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同时,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意见》还明确,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此外,《意见》表示要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